第02版:综合
3上一版  下一版4
 
白城市图书馆正在回溯建库年底前即可完成工作
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破获一起贩毒案
洮北秋收“大舞台”农机唱“主角儿”
“欠条”与“借条”是一回事吗?
 
版面导航
 
站内检索
3上一篇 2016年11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欠条”与“借条”是一回事吗?

 

李铁与刘钢两家同村而居,关系处得不错,大事小情相互帮衬。李铁的儿子要结婚,女方要彩礼,李铁手头紧巴,便向刘钢求助,刘钢二话没说,便将钱交给了李铁。俗话说,私凭文书官凭印,李铁要给刘钢出具欠条,刘钢不同意,说,你从我这儿借钱,应该给我出具借条啊,两人因为出具借条还是欠条吵得面红耳赤。这时,“屯不错”孙大明白来了,二人便向孙大明白求教,孙大明白十分权威地说,欠条与借条是一回事,你俩不用吵了,写一样就行。

那么,欠条与借条真的是一回事吗?

律师评析:其实,孙大明白只说对了其中一部分。欠条与借条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它们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与凭证,这是它们的相同之处。同时,欠条与借条之间还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欠条是大概念,借条是小概念。

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第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欠条”,当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

根据以上的解析,李铁向刘钢借钱,李铁应该给刘钢出具借据而不是欠据,同时,借据要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大小写都要写明)、还款期限、借款用途、利息以及有无保证人,有保证人的,还要让保证人签名及按手印,并写明保证期限。这才是一个合法的借据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维护双方权益,避免日后纠纷。(评析律师:汤长春)

 
3上一篇  
  


白城新闻网 http://www.bcxww.com
白城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43号 邮编:13700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