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是构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城市的重要理念和方向,是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和载体。为了科学推进吉林省海绵城市建设,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全面的工作部署,对各城市的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各城市要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等的相互衔接,结合地方实际,切实提高各类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实施性,实现地下空间的统筹协调利用,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科学确定近期建设工程,完成“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的建设目标。
意见还指出,各地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可采取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科学推进海绵城市的各类工程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创新模式,通过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获取额外收益,弥补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
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从2017年开始建立省级海绵城市建设奖补资金政策,拟先期对2016年省级海绵试点城市进行建设奖补,通过对试点城市的海绵工程建设进行绩效评价,按照奖补考核办法,对完成绩效评价内容的试点城市给予定额奖补,对完成绩效内容效果不好或没有完成绩效评价内容的城市减拨、缓拨或不予拨付。
/记者 冯超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