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也就是现今社会中常见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同居者们在享受自由、独立生活方式的同时,也面临着关系破裂后可能产生的难以预料的财产纠纷。
2014年8月,孙海一纸诉状将王露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钱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让我还,那借条是我写的吗?”王露在庭审中一再辩称。
5年前,王露高中辍学外出打工,认识了老乡宋宇,两人很快陷入热恋并开始同居。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5万元债务系宋宇同居期间的个人之债,应当由其个人偿还,王露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不同。在婚姻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时,另一方才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而在非婚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时,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析律师:汤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