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明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到2020年,全省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支持居民租房居住。
/公积金/
缴存满仨月且夫妻名下无房 可提公积金交房租
《实施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租住公租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房屋出租/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在依法登记备案后,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转型,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辽宁省将推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实施意见》明确,将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随迁子女可参加高考。
/房产开发与租赁/
住房租赁需大于供 可新建只租不售商品房
住房租赁需求大、供应不足的城市,可在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经营。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