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讯 为落实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意见》重点强调了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多项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县级农信社改制或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为15%。
打通民间投资渠道。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一律加以修改或删除。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新增建设项目必须公开市场准入标准、技术经济条件和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项目建设。制定并颁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地方政府制定年度高速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机场、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力、天然气等投资项目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开展职称评审“双试点”改革,对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在企业中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兼职专业岗位系列和实绩,专门予以职称认定。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推进全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 “诚信示范企业 ”创建活动,推广使用信用评级结果。指导民营和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提升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水平。鼓励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民营资本等投资主体,建立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专项资金支持。依托省创业孵化服务联盟,搭建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创业孵化功能。将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开发区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支持各地依托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创业孵化基地扩大入驻企业容量,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向中小微企业聚集区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入驻基地的重点企业,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帮助申报国家专项资金。
密切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建立省级领导联系吉商制度,畅通省领导与吉商对话交流渠道。弘扬吉商精神,培育吉商文化,全力建设投资营商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引导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工作,在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人才培训、权益维护、招商引资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