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周先生2010年办理了某银行储蓄卡。2012年在一次柜员机取款时,由于未及时取卡,机器自动吞卡。随后周先生到该银行申请挂失换卡,此后便一直使用新储蓄卡。
今年3月13日晚10时许,正在广州南沙家中休息的周先生突然收到银行消费短信,显示其储蓄卡支出669605元。“我当时真懵了,卡就在我手上。”周先生称,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他立刻找出银行卡并采取紧急措施。
当时周先生马上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并驾车前往距离居住地最近的该银行ATM机进行查询操作和存取款并保留小票,随后到南沙区边防派出所报案。在采取全面的紧急措施后,周先生与涉事银行沟通,提出退还全款要求。
“后来查到那笔钱是在郑州刷的,显然跟我无关。”周先生认为,自己的这张新卡从未遗失,密码也未有泄露,而且被盗刷地点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他对这起盗刷事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银行方面表示,周先生没有在卡背面签名,也有一定责任。由于协商无果,周先生将涉事银行告上法庭。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储户基于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在要求银行返还上述存款未果的情况下,要求赔偿该损失,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故涉事银行应赔偿储户全部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以及赔偿储户维权律师费。涉事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