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分等级考核 不合格将问责省级领导
《办法》指出,考核工作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实地检查。二是自查评分。三是部门评审。四是综合评议。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省(区、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将公开
《办法》规定,,将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的信用信息主动公开给市民。对于抽检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药监将把其信用信息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管理对象包括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等。根据《办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的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品种批次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
信用信息系统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地方食药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发放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上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信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涉及公开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应当隐去最后6位。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