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介绍,此次修订,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范围扩大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以下简称“文书上网规定”)。按照该规定,公开裁判文书应当贯彻“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除四种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16年8月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单日最高访问量高达5463万次,且访问量增长态势明显。
截至本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
要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再上网公开
30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此次修订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
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介绍,此次修订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监督。
刘学文介绍,此次修订还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模式由传统的专门机构集中公布模式,转变为办案法官在办案平台一键点击自动公布模式。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中国裁判文书网APP手机客户端今天正式上线。
此次修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协调处理、研究分析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意见建议,确保外部监督渠道畅通。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回应称,为了有效平衡司法公开工作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之间的关系,在此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设计,进一步强化了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私权的保障和维护。
首先,在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种类和范围,这里就包括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等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予以公布。
第二个制度设计和安排是采用隐名处理的方式,第三个制度安排是通过删除有关信息的方式,也就是说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对文书当中的有关信息内容进行删除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私权。
新闻延伸>>
检察机关应对7种情形予以救助
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对以下七种情形予以救助: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是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