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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4元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决定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决定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等单位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该规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07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76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3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1480元的,由支付渠道补足差额。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0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52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3元。

4、历史遗留的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每月增加30元,五级、六级伤残每月增加20元,七级至十级伤残每月增加10元。

/记者 刘晓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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