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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能按新标准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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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能按新标准理赔吗?

 

城市晚报讯 90岁的张森和87岁的老伴刘佩云,30年来,一直为工伤的事维权。1985年张森在当时的长春市联运总公司做维修工,在单位搬家时,被工具箱砸伤,此后落下残疾,走路需搀扶。当年治疗的医药费由单位承担,他表示,自己就再无其他赔偿,他认为,如果自己是工伤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可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当年受的工伤享受不了现在的新政策,他想知道究竟是否合理。

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90岁的张森除了腿脚不灵便之外,思维十分敏捷,回忆起当年受工伤的情景,他内心有些激动。1954年,张森在长春市联运总公司工作,先后任装卸工、司机、维修工,1985年11月15日,单位搬家时,张森被工具箱将右腿砸伤,造成腰挫伤,右腓骨骨折,受伤后入长春市中医院治疗。受伤后,他一直在家休养,没能工作。

张森在1987年6月30日退休,经他申请,长春市交通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在1987年5月25日确认为工伤工残四级,因单位未给张森缴纳工伤保险,张森不能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张森说,受伤那天,他正在抬东西,当时被砸的很重,如果工具箱再偏离几公分,自己的性命都难保。住院期间,单位支付了所有医药费,探望时,拿了两瓶罐头和一只烧鸡,之后就再没有别的补偿了。

一直以来,张森心有不甘,他说,自己在单位受伤了,按理说应该有相应的赔偿,而自己还落下了终身的残疾,为了找心理平衡,自己也想讨个说法。退休后,张森每月的退休金在2500元左右。

为了维权,张森从不停地与单位交涉,到后来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他希望可以有个合理的说法。从2013年开始起诉,到现在一直也没宣判,都是采取和解的方式,在张森的民事起诉书上可以看到,他主张赔偿自己的金额是78374.29元。

老人希望得到赔偿

在南关区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张森单位负责人事的侯文杰表示,和解的过程中,考虑到老人年纪大了,也是单位的员工,单位愿意支付8000多元,希望给老人一个心理安慰,也是给单位员工一个交代。但针对张森提出的要工伤赔偿的事情,侯文杰表示,事情发生在1985年,那时候工伤还没有新政策,所以只能是按照当时的政策进行处理,现在如果老人不同意,也只能继续等法院的判决。

针对单位给出的说法,张森表示,单位一次性给自己8000多元钱,自己总是不能认可,就是想按照工伤的规定来补偿自己。老伴刘佩云表示,老头90岁了,其实也不希望他总是东奔西走地去讨说法,但老人总希望通过赔偿来让自己能够心里舒服一些。面对这些,老人也想知道,自己的要求是否过分?而张森认为,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来处理自己的问题。

老工伤多数由用人单位来负责

对此,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巩律师表示,像老人的那种情况属于老工伤,老工伤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前的,“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所谓“老工伤”实际是指在此之前的不同历史时期,因执行当时的工伤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虽未经劳动保障行政机构认定为工伤,但确属工伤并且用人单位也实际按照工伤人员对待的各类情形。一般情况下,“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供给与保障多由用人单位负责。然而,因为单位改制或者解体等历史因素,单位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为工伤员工赔偿,但一旦单位效益不好,工伤待遇也难以保障,这因历史原因导致被用工者没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之内。

/记者 王秋月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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