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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集中打击涉农犯罪
两个多月审结98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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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集中打击涉农犯罪
两个多月审结98起案件


 

城市晚报讯 7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涉农犯罪、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主题新闻发布会,省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洪宇向社会介绍了全省法院打击涉农犯罪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和加大惩处涉农犯罪的具体做法,并通报两起涉农犯罪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结合全省农村春耕生产的实际,省高法决定自3月15日至5月30日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两个多月的打击涉农犯罪审判专项行动,坚决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以及涉春耕生产的非法经营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和盗窃、破坏农电设施犯罪,盗窃农民春耕生产物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等侵害广大农民利益的犯罪案件。专项活动期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农犯罪案件98件,判处罪犯人数123人。

案例一、薛玉芬等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2年3、4月份,吉林省翔丰肥业有限公司(原吉林省祥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玉芬冒用永吉北方明珠肥业有限公司的登记号“吉农肥(2010)准字2794号”肥料正式登记证,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生产、销售“肥动力”牌玉米专用掺混肥料806.65吨。其中销售给刘某甲687吨,销售给刘某乙119.65吨,总销售金额为2 500 615元。2015年,被告人薛玉芬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吉林省翔丰肥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肥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薛玉芬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依法单处吉林省翔丰肥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0 665元;依法判处被告人薛玉芬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665元;收缴被告单位吉林省翔丰肥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0 665元。

社会启示: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构成犯罪,可以判处从单处罚金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案例二、张秀国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5年春季,被告人张秀国擅自在向阳镇乱木桥村猪房子前山自家山场(54林班38小班造林地)中播种玉米14.47亩;同时其还在承包给刘某某已经开垦好的荒地(54林班38小班造林地)上种植玉米4.8亩。后因群众举报而被查处。2015年9月29日,其被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秀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秀国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社会启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洪宇 王洁瑜 记者 王海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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