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土地总督察领导下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责。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举报。(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