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16日予以发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
原出租车管理办法被废
记者当日上午从住建部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日前已经下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于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在部门规章层面,对城市出租汽车进行规定的是经原建设部、公安部批准、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2008年“大部制”改革,原属建设部管理的城市出租汽车、公交车行业,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通过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其中,第八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规定的条件。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第一种行为即“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原办法>>
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记者注意到,现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7年12月颁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个年头。
《办法》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办法》明确,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现政策>>>
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 无偿使用
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部长杨传堂表示,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当中,对于整个出租汽车行业来说,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明确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二是要建立运力规模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解决供需矛盾。三是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四是要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出行需求。五是改革份子钱的制度,由过去的政府调控改为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或工会组织来平等协商,并鼓励和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利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六是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网约车经营者 将实行许可管理
该管理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也规定了一系列的严格条件:例如经营企业需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驾驶员需要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要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等等。
这是全国通行的条例和办法,各地方政府还会对此进行细化,形成自己的地方交通管理法规。例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规定:严禁私家车辆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对非法从事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处罚,甚至追究刑责。相关网站和软件运营商,严禁向无经营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或安装叫车软件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针对网约车的管理,交通部长杨传堂还表示,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明确发展的定位。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的经营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二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实行许可管理。三是规范网约车的经营行为。四是建立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展望>>
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不容再缓
“份子钱”制度也将全面改革
在大部制交通运输正式建立8年之后,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1年零3个月后,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宣告废止。
“要崩溃,原来交通部门的行政执法局一直拿着住建部和公安部颁布的管理办法管理出租车……”不只一位博主异口同声地吐槽说。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1998年2月施行。18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部规章不时引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为公众诟病。而关于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等服务规定,更与网络约车等新需求脱节。
作为政府大部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交通运输部2008年3月23日在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正式挂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局面自应告终。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业界口中“僵尸办法”。然而“份子钱”争议表明,尽管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但类似于“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章并未全“僵”。现实层面上,如何让“被废止”文件彻底报废,考验着城市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存在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群众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行业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不容再缓。刚结束的全国“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将尽快出台。本轮将改革经营权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份子钱”制度也将全面改革。据记者获悉,施行一年多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也将根据改革精神修订,“一部规章十几年不修订”局面也将避免。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