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纸质灯笼内的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荡的空飘灯笼。“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居民屋顶、阳台、草地、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为消除“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六十三条规定,经市防火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市区、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易燃麦秸垛重点区等场所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六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2016年2月17日
白城市公安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