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讯 今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这是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发挥医疗保障兜底的重要举措。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在贯彻落实《意见》上,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2013年我省就启动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昨日,省人社厅解读了相关政策。
上半年全省累计30427人次受益
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李宏坤介绍,2013年我省在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之初,就实现了全省各统筹地区的同步实施,实现了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
李宏坤说:“国家要求是在今年年底完成,我省提前两年就实现了这一目标,使广大参保人群提前受益。截止到今年6月底,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累计受益30427人次,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5%以上。”
2014年初,省人社厅在大病保险制度运行一年的基础上,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进行了适时调整,将各统筹地区的居民医保补充保险并入基本医保保障层次,形成了全省统一的“基本+大病”二段式保障体系,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整体保障额度提高到46万元。
拓宽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据介绍,《意见》中明确提出大病保险“大病范围”是按照医疗费用来确定的,不再按照疾病病种来确定保障范围。我省在2014年推进大病保险中,明确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比,既拓宽了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又与新农合在大病保险政策上做到了合理衔接。
与基本医保实现同步即时自动结算
“目前暂由医保经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运行管理的实际效果看,较好地发挥了大病保险的保障绩效。”
李宏坤介绍,实现了结算一体化。现有的电子医保系统,实现了参保患者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费用同步即时自动结算,无需“二次报销”、“年终报销”,发挥了医保现有的“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管理”机制效应,提高了管理效率;实现了监管一体化。做到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实施同步监管,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发生,保障了大病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了大病保险基金使用绩效;降低了运行成本。既有效地发挥了医保专业管理优势和服务资源优势,降低了运行成本,也有利于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参保人员个人不用单独缴费
那么,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如何缴费?报销额度是多少呢?
据介绍,根据《关于2015年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联发(2015)17号),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不单独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
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城镇居民为11000元,新农合为80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记者 刘晓宇/报道)